“免罰,給我們企業帶來幫助,又敲響警鐘。針對生產中出現的環境問題,我們要及時整改到位。”近日,對生態環境部門的免罰決定,蕪湖市國俊塑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潘小勇道出心聲。
去年6月,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市國俊塑業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印刷、調墨作業,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執法人員下達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該公司收到《決定書》后,及時整改,對生產車間進行隔斷并加裝卷簾門,嚴格落實生產作業要求,保證印刷空間的密閉狀態,確保廢氣有效收集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和裁量基準規定,該公司面臨2萬元罰款,而最終被免罰,則受益于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去年6月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依據《免罰清單》,鑒于該公司系首次違法,且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立即改正,蕪湖市生態環境局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免罰清單》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15條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情形和條件,涉及建設項目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企業環境管理7個生態環境領域。
在免罰標準方面,《免罰清單》的制定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構成要件作為免罰條件。
第一批《免罰清單》施行至今,全省16市共82起案件被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免罰金額559萬元。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 《免罰清單》,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充分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彰顯了環境執法的“溫度”,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助力營造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