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資金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下面法律快車小編就詳細說說。
一、收費辦法
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并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托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二、統籌安排使用
配套費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建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按規定繳清配套費。配套費由市政府統一、專項用于市政工程和公用事業建設與維護,其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給排水、污水處理、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公共交通、燃氣、集中供熱等。
三、免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
免繳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有:部隊營房及軍事設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敬老院、孤兒院、社會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門診、住院用房,公辦學校及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教學用房和學生集體宿舍;為殘疾人就業興辦的建設項目及生活服務設施;監獄和勞改、勞教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房建設項目等等。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以上就是小編收集的所有資料,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