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寄存物品費用問題,一言不合就開打,男子王某將苗某打成輕傷。近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2021年2月27日20時許,王某和苗某在海口市龍華區某旅社門口,因寄存物品費用問題發生糾紛,王某用拳頭毆打苗某頭部,苗某摔倒在地,王某又用腳踹了苗某胸部兩腳,導致苗某頭部右側顳骨骨折、右側硬膜外血腫和頭皮血腫。
苗某報警后,王某在原地等候,辦案民警到達現場后將王某抓獲,王某對自己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鑒定,苗某的傷情被評定為輕傷一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王某毆打被害人的頭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記者王天宇通訊員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