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通知,決定在全市法院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根據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試行按統一賠償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
作為一名基層法院法官,筆者主要審理的一大類案件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因此對這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同城同價”的改革措施格外關注。
眾所周知,隨著改革開放及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北上廣深以及區域中心城市涌入了大量前來謀生的農業戶籍勞動者,同時也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從農村來到城市同子女一起生活。以往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業戶口,法院通常按照戶籍性質,以農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賠償數額,其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數額往往只有城鎮居民標準的一半。這樣的判決結果雖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免過于生硬,且顯得有些不合情理。
在人身損害賠償的各個賠償項目中,死亡賠償金是適用城鄉二元結構人身損害賠償機制的典型代表,即依照受害人戶籍和受訴地法院的不同,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標準進行計算。城鄉收入的差距導致死亡賠償金存在巨大差別。長期以來,很多學界和實務界人士認為,以戶籍為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有失偏頗,既不能體現形式公平,也達不到實質公平,統一賠償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
近年來,為了推進賠償標準的統一,我國從立法層面和司法層面都做了不少探索。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這讓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統一步入了快車道。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并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開展相關試點工作,各地法院也據此相繼作出“同案同命”“同城同價”的判決。
在前期統一試點工作基礎上,北京市高院此次推進全域人身損害賠償“同城同價”的舉措,進一步統一了全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將試點民事案件類型范圍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擴大至全市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采取“就高原則”,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由過去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分別計算”,調整為“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這一舉措毫無疑問具有積極意義,既有利于受害方和侵害方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高效解決爭端,減少當事人訴累,也能節約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這使司法審判進一步踐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也是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最好詮釋。
公平正義是司法審判的不懈追求。結合切身審判經歷,筆者還認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除了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之外,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上也還有可完善的空間。當前,各級法院確定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通常都是以是否構成傷殘或死亡為標準。但事實上,有很大一部分損傷,后果雖然達不到傷殘標準,卻仍然對受害人生活或工作有長期影響。
事實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并非可有可無的選項,不構成傷殘不足以否定精神傷害的事實。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對健康的理解應該是既包括身體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因此,希望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標準也能作為與人身損害賠償并列的賠償項目予以深入研究并制定更完善的裁判規則。
(林 濤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