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公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失信懲戒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0月20日。《草案》明確了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以及相應的懲戒措施。其中,對于列入失信名單的自然人,將不得購買免稅商品,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此外,《草案》明確,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
根據《草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海南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等有關監管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類人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構成犯罪,被處以刑罰的;
被處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其他違反免稅購物監管規定,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應當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牽頭部門按照國家和本規定確定的標準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信用中國(海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等網站上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公示期三年。
懲戒措施
1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公示期內實施的懲戒措施主要有:
●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和查驗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限制參與政府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建設項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證金比例;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限制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予以信用減分、降低信用等次;
●限制參與表彰獎勵、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相關榮譽;
●依照國家納稅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管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2
對列入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自然人,在公示期內的懲戒措施主要有:
●不得購買免稅商品;
●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其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時作為重點查驗對象;
●不得從事免稅商品經營相關工作;
●限制認定為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精尖缺”人才,已經認定的,予以取消;
●由認定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評優、評獎、獲得榮譽稱號、推薦保送升學等資格,并按照所在單位內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勵措施;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草案》明確,征信機構可以依法采集免稅購物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并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免稅購物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記者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