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一頭連著千家萬戶“幸福指數”,一頭連著社會“和諧指數”,關乎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平安天津建設大局。對于如何通過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天津交出了自己的立法“答卷”。
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六章47條,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天津市首部專門聚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綜合性法規。天津外國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宋婷表示:“《條例》全文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為促進天津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平安天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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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綜合機制 矛盾糾紛全鏈條解決
近年來,天津開展訴源治理,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扎實推進“戰區制、主官上、權下放”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創新,成立三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推動形成矛盾糾紛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模式,社會治理現代化取得新成效。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工作處工作人員楊高峰介紹,《條例》設專章固化天津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為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規定,天津市暢通和規范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的平臺作用,統籌調解、仲裁、訴訟、信訪、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服務等資源,對矛盾糾紛實行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統籌協調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建設,領導推動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規范運行、發揮作用。
同時,《條例》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向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提出矛盾糾紛化解事項。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聯系渠道、接待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在其接待場所公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處理程序。
不僅如此,《條例》還明確承擔矛盾糾紛化解職能的單位對接收的矛盾糾紛化解事項,應當及時化解;對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化解事項,承辦人員應當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推動化解矛盾糾紛,并對辦理結果負責。
注重源頭預防 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任何矛盾都是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楊高峰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以預防為主線,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源頭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
《條例》明確,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應當堅持源頭預防,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等全過程,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同時規定,各級政府、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開展矛盾糾紛常態化排查、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此外,《條例》還明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各種矛盾糾紛化解力量,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人員,就地預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糾紛。同時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力量向基層傾斜,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庭、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調解組織、法官檢察官服務站點、社區警務室等建設,協助配合基層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基層社會治理的成效關系著民之安樂。”天津市寧河區委政法委副書記運向偉認為,“通過《條例》的立法保障,將重心下移、資源下沉這一原則充分落實,讓直接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體能夠調動更多的解紛資源,真正實現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加強協調聯動 形成多元解紛合力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工作,必須齊抓共管,變“單打獨斗”為“握指成拳”,破解工作合力不足等難題。
針對存在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強化共同治理,規定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工作。
為了進一步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條例》明確化解矛盾糾紛的多種途徑,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快捷高效、有利于修復關系的途徑化解矛盾糾紛。
《條例》明確司法行政、公安等政府各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群團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調解組織等主體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職責,推動形成多元解紛合力。
《條例》提出,要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積極發揮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證等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分流作用。完善“公調對接”“檢調對接”“訴調對接”“訪調對接”“裁調對接”等途徑銜接機制,明確人民法院應當暢通司法確認渠道,加大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力度,提高司法確認效率。
“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重要環節,檢察機關要主動落實《條例》相關內容。”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黃河表示,要練好“化”字功,拓寬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化解路徑,做實公開聽證,組建專業化聽證隊伍,創新聽證方式,強化聽證公信力;做強矛盾多元化解,推動“檢調對接”工作走實走深走細,樹立系統觀念,加強與其他部門及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形成多元化解合力。
強化監督考核 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楊高峰告訴《法治日報》記者,監督考核是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調研中各方關注的焦點。
為此,《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支持和保障,在預算中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依法將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經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為行政調解組織以及其他由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調解組織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條例》還規定市和區平安建設領導機構應當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作為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納入本單位工作考核;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應當對進駐單位的工作人員加強管理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反饋進駐單位。
為進一步增強剛性約束力,《條例》還明確了承擔矛盾糾紛化解職能的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形。提出對承擔矛盾糾紛化解職能的單位,由本級或者上一級平安建設領導機構予以通報、約談、督辦;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條例》充分做到了事前有源頭預防、事中有多元化解、事后有保障監督,以數據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智慧法治精準打通基層治理的堵點,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宋婷認為,這部法規的“出爐”,對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