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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超市買東西,結賬時,如果收銀員“一定要”檢查你的包,你會怎么辦?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費者王某就遇到了這樣一起煩心事。
近日,消費者王某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訴稱,4月9日下午,他背了一個雙肩包去永康某超市購物,入口處沒有要求其封包,他就將包放在一輛購物車上推著進超市選購商品,購物后,他到收銀臺結賬時,收銀員說這么大的包,需要檢查下。無奈之下,王某將包打開放在收銀臺上。收銀員把手放進包里,檢查了包內物品,未見異常,就將包返還。
永康市消保委受理投訴后進行調查,店方提供了當時的監控視頻,對上述事情經過無異議。永康市消保委認為,此事責任在店方,店員無權“動手”檢查消費者的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墩憬嵤?lt;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該條還規定,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此糾紛中,超市在消費者進入時,未提醒其封包(或存包),結賬時,在無證據證明消費者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收銀員不顧消費者異議,堅持對其包內物品采取“手放包內”的方式進行檢查,存在過錯,構成侵權,超市依法應該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侵權責任。
上述侵權行為發生在“規模較大的超市收銀臺”這一公共場所。雖然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時,該收銀臺只有消費者及其家人和收銀員兩人(總共4人)在場,未造成較多人員圍觀,但是,這并不能改變收銀員“動手”查包這一違規行為的性質。消費者希望超市改正,應該予以支持。永康市消保委建議超市負責人打個電話向投訴人賠禮道歉。
隨后,超市對事發當時入口處“未提醒存包”和結賬時“查看包,動作欠妥當”的員工,進行了批評教育和內部追責處理。同時,超市負責人致電消費者,表達歉意,已經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的、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依法說“不”,必要時,可以留存相關證據后,向消保委投訴,或者報警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