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審批,擅自占用福清市某街道土地進行建設,總占地面積2.85畝。發現涉案違法行為后,福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對該公司違法行為予以立案、進行調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及聽證告知書》。
福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相關規定,責令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該地塊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罰款28545元。目前,行政處罰已執行到位。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資萱)